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业务及流程
2016-04-21 13:21:41
一、    参保对象:
        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机关、事业单位医疗统筹范围的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儿童;本市户籍年男满60周岁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,及其他非从业人员。

二、    参保手续:
        凡符合条件的居民,首次参保时,需带好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,确定参保险种后,填写《登记表》。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,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登记办理。

三、    险种及筹资标准:
        城镇医疗保险分两类险种:一是以住院为主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;二是以住院兼有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统筹保险,参保居民一年选择一次。大病医疗保险:18周岁以下儿童每人每年缴费50元,老年居民统筹每人每年缴费100元,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费300元;基本医疗统筹:18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缴费100元,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缴纳300元,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费500元,其余280元由财政补贴。

四、    医疗统筹待遇:
        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,每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(少儿300元,其他居民600元)及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,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(在确定范围的)在本市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80%;急诊或转入本市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为60%;转市外医疗机构的为50%,超过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。基本医疗统筹除享受大病医疗统筹待遇外,发生其他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200元以内的医保基金支付50%,个人负担50%(在社区就医基金支付60%,个人负担40%),超过1200元的部分,医保基金不再支付。

五、    参保缴费时间:
        每年10月至12月20日为医保缴费期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并缴足统筹费的,享受次年一年医疗保险待遇。从2009年起,凡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未缴费、今后需新参保的,应补缴费用后方能享受医保待遇,并实行90天的负责期(负责期不享受医保待遇)。